全联城市基础设施商会金融专业委员会
Financial Profession Committee of 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 Chamber of Urban Infrastructure
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明确,要清理取消未纳入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并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落实好新修改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10月15日国务院刚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三放宽一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
具体包括: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
允许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
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10月15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
外资险企:“两取消两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是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二是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上述相关负责人认为,这将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随着外资持股人身保险公司比例放开,外资进入寿险业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大大增强了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自由度,这将有助于提高其拓展中国保险市场的积极性。
朱俊生进一步称,由于外资寿险公司目前主要借助于代理人拓展业务,需要较长的培育过程,在短期内其市场份额提升相对有限。但随着代理人队伍的壮大,以及期缴保费的发展后劲逐步显现,其市场份额将逐步增加。同时,根据外资公司在新加坡、印尼、中国香港等亚太地区的经营经验,银行保险也是其重要的拓展业务渠道,有助于提高其市场份额。
【延伸阅读】
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不断加码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题为“开放共创繁荣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宣布大幅放宽市场准入,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2019年5月,银保监会宣布拟出台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具体包括: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推出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